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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程系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025-04-15 15:43  

为规范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加强岗位实习工作管理,确保学生实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实习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 号)文件精神,按照《m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测绘工程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指导文件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习方案依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制定,必须明确实习的目标、课时、任务、实习管理、考核标准与要求等。学生实习要严格按照方案执行,无方案的不得进行学生实习。各类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中岗位实习一般为 6 个月鼓励各专业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学生实习改革。


第二章 学生实习的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实习工作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为学生实习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学生实习教学工作的文件并组织实施为具体实施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各专业学生实习工作的计划、组织和过程管理。

第五条 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专业会同实习单位,结合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要求和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写实习方案及实习指导(计划 书,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实习准备、考核要求以及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二)负责学生实习单位的遴选和建设,确保充足、稳定、合格的实习单位数。负责考察评估新建立的实习单位的单位资信、管理水平、岗位性质与内容的专业对口度、工作时间与环境、健康保障与安全、劳动保护与设备完备性等,并形成书面报告存档。确定的实习单位名单需通过党政联席会共同确定,上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负责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与实习企业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四)安排岗位实习前,需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由系部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五负责组织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宣讲实习重要性,明确实习目标和任务安排,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宣布实习纪律,进行安全教育等,要求实习学生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协议。

(六负责沟通实习单位做好实习学生上岗前的培训,校外指导教师(师傅或兼职教师的评估选派和岗位的分配、轮岗安排,保证学生实习的效果。

(七负责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管理,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负责定期走访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实习情况,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线上、座谈会、研讨会等)认真听取指导教师、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提高质量。

(九)负责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协商,做好实习学生保险事宜, 共同协商保险赔付额度外的责任约定。

(十)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实习要求和单位特点,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第三章 实习管理要求

第七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八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 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加强与实习单位在实习前的对接,就指导老师安排、安全责任落实、三方协议签订等事宜协商,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协同开展实习任务与要求、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学生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条 学生实习任务的实施时间由系根据各专业的资源配置情况合理安排。实习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要及时下发给相关班级和教师。由于生产调整、突发事件或实习单位调整等原因未能如期实施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学生和教师,并把调整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系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各系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专业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三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岗位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四条 细化实习管理过程。要求实习学生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协议、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规定等,爱护实习单位的设施设备,自觉维护文明形象,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严格考勤纪律,建立请假销假制度,按规定进行实习管理平台签到、撰写实习周记(日志)、实习报告等 实习单位相互协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并向校企双方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在实习全过程中贯穿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的教育,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杜绝严重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签字同意,由系备案后方可办理。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由系部事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专业及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八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须事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习成绩计入学分和学籍档案,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学生的实习成绩由平时表现、实习过程的态度、实习任务的独立完成情况等方面制定考核方案,由校内教师和实习单位兼职教师共同按比例综合评分,具体比例由各系制定。

第二十一条 系部、双方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岗位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按期毕业。认识实习不及格或因故缺席者,在校期间可补实习一次,补实习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定后,由系部委派实习指导教师安排学生进行补实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习资料由系部统一归档保存。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安全协议;

(三)实习方案;

(四)学生实习报告;

(五)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六)学生实习日志;

(七)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八)学生实习总结;

(九)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实习基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充分履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协同育人的责任和义务,服务于学生的成长和培养。

根据不同专业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教学实习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并积极系共建共享校外基地。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能满足完成学生实习任务的要求,具备指导学生实习的人员和条件。

(二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双方具有共同的育人理念和合作愿景。

(三基地合法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等法规资信良好。

(四能解决或协助解决实习学生食宿、教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严格遵守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认真履行实习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不定期到基地检查、评估学生实习情况和协议责任落实情况。对违反实习协议、不履行基地责任的,可提前解除合作;对协议执行良好、双方合作共赢的实习单位,协议到期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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